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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5民特5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处理。
审判员 蒋昕馨
书记员 陈 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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