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225民初2777号
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都公司)、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王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兴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被告国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虹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被告贝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融兴公司与国华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与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在融兴公司对国华公司的债权上,既有主债务人国华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提供的保证担保,而原、被告在相关合同中虽约定了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对融兴公司行使各项反担保追偿权的顺序不享有抗辩权,但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意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主债务人国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其以自己提供抵押的财产在担保范围内对融兴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仍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再由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虹都公司、***、王义华均未与融兴公司约定保证份额,故应当认定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贝特公司与融兴公司约定保证份额为30万元债权本金及其对应违约金,故应当认定保证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且目前仍在保证期间内,因此融兴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虹都公司、***、王义华任何一个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贝特公司在保证份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国华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融兴公司主张的国华公司偿还其代偿款392万元及违约金,合法抵押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仅对国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所欠融兴公司的剩余债务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融兴担保公司与国华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国华公司向无为建行借款490万元,由融兴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发生原告代偿情形,国华公司赔偿融兴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自代偿之日起至追偿权实现之日止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等。国华公司向无为建行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年利率为LPR利率加收15基点即4.35%,逾期罚息按年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融兴担保公司与无为建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国华公司以其所有的登记编号为340220190054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向融兴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该动产的抵押登记,虹都公司、贝特公司、***、王义华分别与融兴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国华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虹都公司、***、王义华担保范围:融兴担保公司对主债权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及实现债权追偿权的费用。贝特公司担保范围:融兴担保公司对主债权中的30万元整债权本金及其对应的实现债权追偿权费用。 因国华公司停产歇业,无为建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给付贷款。融兴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为国华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92万元,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委托担保合同、无为建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收贷的说明、通知函、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国华公司机械设备明细表、动产抵押登记书、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2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340220190054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记载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及违约金; 三、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后被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的剩余款项,由被告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王义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30万元债权本金及其对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0元,减半收取计19080元,由被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王义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策
书记员 丁梦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