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25执45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叶明玉、王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文生 审 判 员 李亮群 审 判 员 张 红
法官助理 王文杰 书 记 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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