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佳公用工程(马鞍山)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卓佳公用工程(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2737号
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7037275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瓜埠神冈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卓佳公用工程(马鞍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440513,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369号企业创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陆赳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卓佳公用工程(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南京肯迈得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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