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49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博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存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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