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丽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被告合肥市丽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小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被告合肥市丽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小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50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合肥市丽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红军。
被告:***,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丽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小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桂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岚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