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振如电气有限公司

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黄海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3426号
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5733835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黄海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7007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黄海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如东县振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