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财保188号
申请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1626T。
法定代表人:马永收,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贵,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楠,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2545.13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6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2545.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金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