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605号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7228394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162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4元,由原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