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62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地所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162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