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与**、山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04-22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鄄执字第2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84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债权18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