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3民初168号
原告: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兰怡幸福里第12幢第6层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995159154。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盐公路2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686097731W。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现住址肃北县,系被告公司七级电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润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由原告甘肃陇欣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达玛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