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源光电有限公司

上海思源光电有限公司与上海问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4366号
原告:上海思源光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第三幢、第四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问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12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问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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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