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927号
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6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绿岛大厦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25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04201000000014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