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

***与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
被告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城东聊滑路南崔庄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在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的账户9150115042142050001503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