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

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24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被执行人: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阿县金合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