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大街水利局仓库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48623202XM。
法定代表人:黄鸿基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中医院,住颍上县南湖新区南纬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485980114Y。
法定代表人:刘立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中医院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中医院银行账户内709998.33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邵修发
审判员 王丁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