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宏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涡阳县顺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180号之二
申请人:涡阳县宏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万象城B6-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TWR84F。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涡阳县顺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西老子牛转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BA9Q9F。
法定代表人:李文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大街水利局仓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48623202XM。
法定代表人:周伟艺。
原告涡阳县宏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涡阳县顺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李文华的银行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李文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向阳中路支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账号:1842××××754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