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孙忠志,安徽鼎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大街水利局仓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48623202XM。
法定代表人:周伟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工程款272951.5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994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已冻结部分银行存款账户;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