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5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825W,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治西社区新矿路与淮利路交叉。
法定代表人:朱磊。
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北大街水利局仓库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伟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与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40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寿县支行账户18×××55人民币1481659.28元,2021年12月23日我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405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481659.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