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州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306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抚宁区。 负责人:***。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