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70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渝西交易城4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82927R。
法定代表人:余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原告***与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与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0061.72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