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1民初710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1号4幢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8292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受理之前,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决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第240号仲裁裁决作为原告先诉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后起诉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告***与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祝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