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057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1号4幢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国诉被告重庆聚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240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不服该裁决,已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亦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由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