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曲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景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4697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安徽景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7074514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示范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景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