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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高青县××办事处河沟××村××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3日,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629号2号楼-113#。
法定代表人:曹刚,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建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7361.00元。双方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山东齐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25000.00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2500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2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