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3号
申请人: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和平路129号糖酒站仓库2号2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K814XB
法定代表人:吴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友,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619号2号楼-1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69725158W
法定代表人:曹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3849.85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鲁0322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3849.85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