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22民初489号
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和平路129号糖酒站仓库2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K814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619号2号楼-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6972515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彩公司)与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齐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414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142.85元为基数,按2022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207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以上暂计193849.85元);3、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0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位于高青县××路的,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厂房装修工程提供劳务作业;劳务作业范围及内容为:内墙刮腻子、乳胶漆,合同对劳务分包工期、合同价格、工程款支付等作了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提供劳务组织施工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截止2022年10月27日,尚欠原告劳务费184142.85元。
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并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签订合同是事实,但是所诉的付款不是事实,届时我们将在法庭调查阶段举出证据,另外其主张的代理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0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位于淄博市高青县××号,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内墙工程提供劳务分包作业;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为:内墙刮腻子、乳胶漆。
合同第四条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格为:纤维素仓库顶棚喷漆8元/㎡,墙面刮腻子打磨喷漆19元/㎡,变电所顶棚墙面打磨喷漆12元/㎡,实际工程量以乳胶漆粉刷面积为主。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签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后不予回复视为认可。合同第十条约定每完成一个车间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后结清工程款。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截止2022年10月27日,被告已付款60000元,尚欠工程款184142.85元。2022年11月3日,被告通过***账户转入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20000元。
原告与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协商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原告已支付3000***代理费。
另查明,被告原名称为“山东齐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更名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盛彩公司与齐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盛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劳务分包作业,被告虽辩称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齐建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截止2022年10月27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84142.85元,扣除2022年11月3日支付的2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4142.85元。关于盛彩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盛彩公司主张自2022年10月27日双方对账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与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其中约定“案件判决或调解或执行终结或和解,甲方自回收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或交付之日起10日内,按实际回收款项(包括资金、实物)数额的5%将代理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故原告除实际支付的3000***代理费,剩余代理费的计收未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款项按比例计算,因此,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原告已实际支出的3000元代理费应予以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4142.85元及逾期利息(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3日,以未付工程款184142.85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为112元;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盛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89元,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申请费148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