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49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城高苑路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2386657X2。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唐坊镇潍高路619号2号楼-1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6972515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07451.74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3月21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07451.7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