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435号
原告:**,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告:潍坊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东风东街5012号金***沿潍县中路4-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