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大数据办案平台、现场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公积金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债权(未付工程款),因此债权未到期,本案暂不能处理。至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该公司已不在此地办公,仅剩一间储藏室临时存放文件,平日也无人值守,此外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131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向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