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牛角店镇董圈村29号。
被执行人: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012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登记信息。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6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3元,已执行本金2529.75元及利息2618.25元,诉讼费6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
终结(2022)鲁0124执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