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51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董圈村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仲山镇东陶官屯村115号。
原告***与被告济南顶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