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与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1269号
申请人: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里五里庙木材市场B区16号。
经营者:***,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5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100号振信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814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254.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皖太装饰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254.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3797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