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2民初92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926号民事裁定,停止办理屯溪区徽州大道11号大观上河城B5大堂101号、上河城1幢101号、103号、106号、109号、1××号房产过户手续。被保全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供上河城3幢106号、108号、113号房产,上河城9幢101号、201号、102号、202号、104号、204号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屯溪区徽州大道11号大观上河城3幢106号、108号、113号房产及上河城9幢101号、201号、102号、202号、104号、204号房产;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屯溪区徽州大道11号大观上河城1幢101号、106号、109号、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