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振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8143P。

法定代表人:杨世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2946559G。

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青,被上诉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慧慧

书记员吴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