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418号之一
原告:***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100号振信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8143P。
法定代表人:杨世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建设大厦东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66257C。
法定代表人:赵萍,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4274元,由原告***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翠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瑞昕
书 记 员 周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