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480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洁,**之妻。
被告: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振信大厦****。
法人代表:杨世权。
原告**诉被告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经本院调解,双方就本案自行达成协议解决,**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进
书记员席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