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东浦工业园区杨川村。
法定代表人鲁中夫。
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引虎弄**。
法定代表人梁奎行。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920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