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引虎弄31号。
法定代表人:*奎行。
原审被告: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先永。
原审被告:***,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8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
审判员*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