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衡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59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衡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肖同化。
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浙06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上海衡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