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2执4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6702558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7246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0431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496.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兴支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91856.68元,并冻结该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在绍兴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汽车一辆,但该车尚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绍兴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工程款,但该笔款项尚未到支付节点,故暂无法处置;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其他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491856.68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