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5号之三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引虎弄31号。
法定代表人:*奎行。
被告: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先永。
被告:**。
第一、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67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
审判长马浩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阿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