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与栗富营、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西环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丘市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潍徐北路8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丘市水利局。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安丘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