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3民初3248号
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安丘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45026C。
法定代表人:王海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林,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中州工程处
经营者:杜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武,男,莱州市中州工程处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中州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绍光
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