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509号
申请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B1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60836206K。
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天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司集镇坊急居委会邹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DYF4XD。
法定代表人:杨培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司集镇坊急居委会邹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YJQWX1。
法定代表人:杨培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16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