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352号
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种子公司南侧种子一条街A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AC3H9P。
经营者:刘业存,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贵,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富强种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