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执行人: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郊大蜀山玉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56J。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0910.46元[其中支付苗木款643667.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9461.91元(以64366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925元、案件受理费5118元、保全费373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