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特色苗圃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鲍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4551322P。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
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
被执行人: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56J。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执行肥西县***特色苗圃场与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52.42元[其中支付苗木款39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983.42元(以3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2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886元、案件受理费3598元、保全费24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