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206.17元[其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5466.67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自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为97066.67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为293333.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为85066.67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82.5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577元、案件执行费80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成